序号 | 阜阳市法制办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 颍州区法制办反馈意见 |
1 | 《关于2016年全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2 | 《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3 | 《阜阳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4 | 《阜阳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6 |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7 | 《阜阳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阜阳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实施方案》 | 无意见 |
8 | 《关于阜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9 | 《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10 | 《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11 |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12 | 《阜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13 | 《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14 | 《关于推进产业扶贫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15 | 《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 附后 |
16 | 《阜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 无意见 |
17 |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无意见 |
关于对《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环保部门职责建议改为“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噪声、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由城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的除外)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机制规定
1、关于对长期拒交物业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单方无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关于法院建立欠缴物业费立案审判绿色通道,从快判决的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权干预司法审判。
3、关于二手房交易必须凭物业收费缴清证明办理过户手续的规定。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考虑物业缴费纠纷的复杂性,限制了业主权利,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权利,有失公平。
4、关于对欠缴物业费的公职人员或者干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到所在单位催缴的规定。物业交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设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介入民事纠纷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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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
关于对《阜阳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阜阳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无意见,对《阜阳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意见:
建议第三条第二款“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深层地下水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管理”改为“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辖区内中、深层地下水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管理机构管理”
2016年4月14日
关于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我区提出以下意见:
一、“12.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中“支持市供销合作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社有资产运营主体,代表市供销合作社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议改为“支持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社有资产运营主体,代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14.保障合法权益”中在“......历史遗留问题。”后建议增加“有关金融机构对于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各类权证等抵押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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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
关于对《关于阜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阜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我区提出以下意见:
三、工作机制(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可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其他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也应吸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规定建议删除,理由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应从住宅小区业主中产生。
2016年8月11日
关于对《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我区提出以下意见:
一、第十条第(三)项将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建设许可证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前置条件没有依据。第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二、第十条第(三)项乡级人民政府是审核单位,对宅基地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是否有依据?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不宜将乡级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
四、第二十九条乡级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没有依据。
2016年8月17日
关于对《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我区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66号)和《安徽省城乡社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建议在《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具体任务”第(一)项增加如下内容: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统一应用“中国社区”标识。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对《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我区提出以下意见:
一、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议加入“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
二、第二十条第(一)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建议缩短。
三、第二十九条“设置技术要求”具体含义和标准建议明确。
四、建议对大型户外广告和户外广告的标准(长宽高)进行明确。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对《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我区已收到。经研究,我区提出以下意见:
建议删除第五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容。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