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分别于9月8日、9月16日、10月17日通过市公文交换站向市级20家相关单位发送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并实地对太和县人民医院、开发区龙人居老年公寓以及部分社区老年人群进行征求意见,截至10月21日,20家单位均已反馈了信息,其中有10家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反馈为“无意见”。经讨论决定,各单位的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市老龄办
建议将《意见稿》中所有出现“市老龄委”的名称,均改为“市老龄办”。
采纳情况:采纳。
市地税局
(一)《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关于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建议将涉及“营业税”表述修改为“增值税”。
采纳情况:采纳。
《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关于社会捐赠扣除问题。建议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修改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采纳情况:采纳。
市民政局
(一)关于《实施意见》第二章重点任务中第二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中有关“推进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及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建议修改为:推进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老年人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原因: 30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使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计生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正是这亿万计生家庭响应党和国家的政策,才使我国顺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步入了小康社会。今天,我们社会应该更加关注计生家庭的生活,为计生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和快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工作任务”第(六)项加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第七项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增强社区幼儿照料、老年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多种形式满足养老需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
只要我们政府多考虑计生家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使计生家庭衣食无忧,幸福快乐,在社会上地位提高,生活达到全社会人人羡慕的程度,那么千千万万的家庭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关于《实施意见》第二章重点任务中第五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中关于“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建议修改为“社会资本(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内设且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发展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公办医疗机构申请内设且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数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采纳情况:采纳。
关于《实施意见》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三条同财政政策措施中“医疗机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因与第二章第五条“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表述重复建议删除。
采纳情况:采纳。已把第三章删除。
四、市财政局
(一)关于《实施意见》第二章重点任务中第五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中关于“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建议修改为“社会资本(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内设且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发展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公办医疗机构申请内设且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数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采纳情况:采纳。与民政部门意见一致.
(二)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三条财政政策措施“对现有涉及养老、卫生领域的奖补资金进行统筹,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以及开展老年人卫生健康管理等方面。医疗机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各项奖补政策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购买医疗护理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建议改为:对现有养老、卫生领域的相关资金进行整合,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医疗机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各项奖补政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采纳情况:采纳。
五、市发展改革委
建议第20页附件3中第11条和第20条牵头单位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
采纳情况:采纳。与国家、省方案保持一致,改为各部门分别负责。
六、市人社局
(一)第7页:“6.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建议修改为:“6.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需要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服务的,均可自愿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协商签约。”
采纳情况:采纳。
第9页最后一行:“1.医保政策措施******”,建议修改为:“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服务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在协议管理服务医疗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采纳情况:采纳。
七、市国税局
正文中三、保障措施,“2.税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建议修改为:“2.税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采纳情况:采纳。
八、国土局
对“土地政策措施”中,“支持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转型利用,用于医养结合项目的开发建设。”建议征询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采纳情况:规划局反馈无意见。
市经信委
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医养结合工作任务分解表”中第19条负责单位,建议加上“市电子政务办”,因为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
采纳情况:采纳。
十、市教育局
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2页,5.人才政策措施中“支持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建议修改为“支持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
采纳情况:采纳。
经济开发区龙人居老年公寓
(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一段,在(皖政办〔2016〕19号)后增加《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阜政〔2015〕61号)。
采纳情况:采纳
(二)《征求意见稿》二、重点任务中2.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后面加“可开设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采纳原因:实施意见中“允许内设医疗机构”,并没有限定不允许开设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加上此句是多余的。
(三)《征求意见稿》三、保障措施中1.医保政策措施……“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修改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纳入”修改为“全部纳入”。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采纳原因,“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在包含门诊(乡村两级已实行)、住院费用以及大病救助等费用,如何修改反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变小了。“纳入”与不修改“全部纳入”,是因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还有部分没有纳入,比如换进口的关节等。
(四)《征求意见稿》三、保障措施中4.土地政策措施……最后一句“用于医养结合项目的开发建设。”后增加“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的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依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阜政〔2015〕61号)。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采纳原因,《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阜政〔2015〕61号)已经有此规定,这里没必要再次表述。
(五)《征求意见稿》三、保障措施中5.人才政策措施……。“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术鉴定工作。”后增加“到2020年度,全市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依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阜政〔2015〕61号)。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采纳原因:《征求意见稿》人才政策措施中已明确指出“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这里单纯增加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导致范围变小,同时(阜政〔2015〕61号)文件已专门指出,同时市政府的文件,这里也没必要再重新表述。
(六)《征求意见稿》中五、组织实施中4.加强市场化监管。后加:“承担阜阳市医养结合任务的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采纳原因:《征求意见稿》中五、组织实施中的“1.加强组织领导”“2.建立联系会议制度”“3.明确部门职责”均已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进行明确,这里再增加此句话,显的重复,故不采纳。
太和县人民医院
《征求意见稿》保障措施第2段税费政策措施中,建议增加:1、非营利性医院设置医养结合床位的,按床位实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天然气建安价格按成本价收取,免征床位对应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对非营利性医院托管养服务机构独立运营,享受对非营利性医院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税费等优惠。
采纳情况:不采纳。不采纳原因:建议增加第1条,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重点任务“5.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已有明确相关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内设且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发展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公办医疗机构申请内设且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数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建议增加第2条“对非营利性医院托管养服务机构独立运营,享受对非营利性医院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税费等优惠。”既然是托管,说明被托管的养老机构设立前提也是独立注册和法人,只不过谁去管理而已,根据机构注册性质等情况可享受本《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重点任务“5.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这里再加上反而显的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