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颍州经济开发区、工贸园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颍州区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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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0日
颍州区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花卉产业做大做强,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形成引领农业转型升级的特色支柱产业,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1.明晰区域范围。在颍州区花卉产业联合体规划的3万亩花卉产业集群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以批准的产业规划为准)注册登记并从事鲜切花、盆栽花卉生产、加工、科研、市场开发的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种植经营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扶持政策
2.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在整合全区相关涉农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另列支专项扶持资金3000万元支持本规划区域内花卉产业发展。
3.支持规模化种植。对当年在以上区域内新增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基地,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及以上,且种植木本花卉每亩投资不低于10000元、草本花卉不低于6000元(同期市场平均价)的,第1-3年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第4-5年每年每亩补助500元,第6-10年每年每亩补助300元。对当年按照以上标准新增集中连片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并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优先预留合理附属设施用地。
4.鼓励花卉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花卉经营主体凡吸纳颍州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签订3年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享受辅助性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外,另按照每吸纳一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5.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本规划区域内经批准建设的水、道路、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或采取PPP模式配套建设至基地周边。
6.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对在本规划区域内从事花卉产业建设的玻璃温室、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及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组培中心、冷链设施、烘干设施等基础设施不动产,由经营主体先行投入,建设工程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按投资额的45%予以奖补。
7.鼓励花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2017年底前首次入驻本规划区域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承诺从事经营销售花卉产业相关产品5年以上并签订合同,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按每年20%的比例支付。鼓励本规划区域内的花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扩大销售规模,对通过电商销售花卉种苗、盆花、鲜切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凭网店主页截屏和产品名录、销售清单,从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按销售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参照《颍州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阜州政秘〔2015〕6号)规定执行。
8.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对本规划区内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有投保意愿的经营主体,将其纳入农业保险补贴种类,参照颍州特色农业保险标准,区财政补贴花卉种植户投保费用的60%。创新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方式,对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按期还本付息的经营主体,财政按50%给予贴息;扩大抵押物范围,稳妥推进商标权、大型机械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9.支持创建林业示范区。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的组织、单位或个人,每亩分别奖励200元、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10.支持科技人才创新。重点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的先导性项目研究与推广,新育品种扩繁达到20株以上并通过国家品种鉴定的,每个品种奖补1万元。对花卉企业研发平台建设、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产学研示范企业、科技进步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参与标准制定、引进人才和开展定向技能培训的,参照《颍州区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扶持办法(暂行)》《关于印发颍州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阜州政办〔2015〕56号)、《颍州区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阜州政〔2011〕76号)相关规定执行。
11.支持花事活动开展。经向林业部门申报备案批准,由企业自行举办花事展销活动,国内每次奖补3万元、境外每次奖补5万元。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国内参展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境外参展给予展位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花事活动或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评比中,花卉产品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5000元。
三、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
12.资金申报使用。本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以乡镇为单位申报,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配合,组织立项论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检查验收,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并出具验收报告。区农委、区林业局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定位、立项和申报文本的制作;乡镇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实施和经营主体自建工程的监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工程类项目资金的申报,需要向区林业局提供建设项目的名称、地址、规格、资金,立项审批资料,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并填写资金审批表,由区林业局统一受理。非工程类项目资金的申报,需要向区农委、区林业局提供相关文件、证书、证明、工作总结等,填写资金审批表。
13.规范资金使用监管。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为项目管理和考评、验收提供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花卉产业发展资金,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允许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贴。各乡镇政府和林业、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督查等部门在验收核查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严明纪律,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规划区域内的经营主体达不到本办法扶持标准和涉及享受其他惠农强农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
(二)本规划区域范围外从事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的,仍按照《颍州区发展现代农业扶持办法》执行。
(三)由区林业局、区财政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