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7-02-14    阅读: 次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由主责单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区公安分局、区电子政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区新闻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区公安分局、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十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五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七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区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