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12412/201807-40850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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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机构: | 365bet日博官方(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09 |
生效时间: | 2018-07-0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等农业信贷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
文号: | 阜州政办秘〔2018〕49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失信行为警示惩戒实施细则》《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业务奖补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365bet日博官方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构建的“资源联合开发、信贷集合加工、风险共同管理、责任比例分担”的农业信贷担保 “劝耕贷”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现代生态农业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区政府决定开展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劝耕贷”)试点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区遴选2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别较多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时,推广到全区各乡镇。鼓励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劝耕贷”业务。
二、工作内容
(一)贷款用途及功能
1.贷款对象。“劝耕贷”重点扶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贷款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特色种植及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3.贷款条件。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有还款能力,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正常。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给予贷款。
4.贷款额度及期限。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劝耕贷”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及季节性特征合理确定,利用可循环非自助贷款方式。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和期限,单户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利用可循环非自助贷款方式。
5.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
6.担保费率。“劝耕贷”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2%。
7.风险分担。建立省农担公司、区政府和承办银行风险共担机制。承办银行无条件承担20%风险敞口;区政府设立“劝耕贷”奖补专项资金池用于风险补偿和奖励。当贷款发生代偿时,省农担公司按照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承担代偿责任,再由区政府按实际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30%给予省农担公司补偿。不良贷款由省农担公司、承办银行共同追缴,追缴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等费用后先期弥补银行,余额按比例5:3偿还省农担公司和区政府。
(二)贷款流程
1.信息收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各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将辖区内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按照“劝耕贷”的要求收集分类整理,各村居(社区)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摸底表》,由乡镇、街道汇总,将客户基础信息发送至区“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担公司驻颍州办事处。
2.建档立卡。各乡镇管理部门将基础信息资料分户立册,建档立卡。
3.客户分类。省农担公司驻颍州办事处会同乡镇按照“有需求、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的“六有”标准,将各乡镇、街道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信贷备选类、培育关注类、信用不良类”三类。
4.项目推选。省农担公司联合区政府“劝耕贷”相关部门,召开“信贷备选类”现场宣讲会,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填写《融资需求统计表》,汇总后制作《尽调项目登记表》,向合作银行发布信息,批量推荐尽调项目。
5.银行尽调。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对批量的客户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报送省农担公司驻颍州办事处和区“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公示推荐。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审批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贷款授信资格公示,在申请主体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村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推荐表》上签章,上报区“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章后推荐给省农担公司。
7.审批放贷。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和客户按照“集中审批、信贷加工、批量签约、用时提款”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履约放款。
8.贷后管理。区农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各乡镇街道、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动态;向借款人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管理咨询、职业培训等服务,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具体负责全区“劝耕贷”的协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专人负责。
(二)组建业务机构。省农担公司在颍州区设立办事处。条件成熟时,区政府与省农担公司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分公司。省农担公司派出业务骨干负责区办事处或分公司“劝耕贷”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区政府将承办银行开展“劝耕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范畴。对贷款额度低于100万元的借款人给予50%的财政贴息;区政府将通过省农担公司对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劝耕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奖励。
(四)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街道要充分了解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做好基础信息收集及主体资格筛选、推荐、公示工作;贷款银行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劝耕贷”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相关承办机构要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五)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区政府将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劝耕贷”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跟踪问效。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督查问责办法,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构建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劝耕贷”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多个方面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完善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对贷款逾期未还的借款人和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农业项目申报以及享受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的资格。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四、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颍州区“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阜州政办秘〔2017〕50号”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作废。
(二)辖区各银行机构可根据本方案与省农担公司商定“劝耕贷”合作协议。
附件: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劝耕贷)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存坤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臧振林 区委常委
成 员:陆 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负责人
王玉杰 区农委主任
王献斌 区财政局局长
史风雷 区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
王 茹 农行颍州支行行长
余献彪 颍淮农商行行长
吴舒楠 省农担公司业务发展二部副总经理
王 鑫 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市分行三农部总经理
区“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陆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委副主任范群舟、区农经站副站长刘兴超、相关合作银行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
失信行为警示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区“劝耕贷”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担保代偿风险,警示、惩戒失信行为,使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劝耕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与“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有关联的主体发生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实施惩戒。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失信主体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在办理偿还“劝耕贷”担保贷款的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及反担保人。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失信行为分为贷前失信行为和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劝耕贷”贷款;
(二)未按时、足额偿还“劝耕贷”贷款;
(三)违背申请贷款约定用途,如转贷等行为;
(四)贷款过程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失信主体一经发现存在上述失信行为,即纳入颍州区政府失信人“黑名单”,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以警示惩戒:
(一)将个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发布到各家银行、担保、小贷公司等机构,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及授信审批时的风险提示内容;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
(二)严格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三)取消当年享受区级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资格,对于已申报审批但未发放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
(四)取消申请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资格;
(五)取消各类任职资格、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六)依托“信用颍州”“信用安徽”等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第七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失信主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由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所有符合“劝耕贷”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在签订相关担保贷款合同时,需同时办理“劝耕贷”相关合同公证。
第九条 办理公证后,对“劝耕贷”担保贷款相关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十条 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根据违规失信事实认定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个人出现对此不同类型失信行为的,从发展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并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追加惩戒。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解除惩戒
第十二条 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365bet日博官方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区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可组织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信息:
(一)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执行。
屏蔽、撤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时通知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及时解除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依法将“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有关联主体的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建立“劝耕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报送机制,协同做好信息接受、反馈、惩戒工作。
第十六条 区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国家损失或侵害“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相关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提供错误信用记录;
(二)对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记录错误不改,经“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申请不予审核修改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对有失信行为的“劝耕贷”担保贷款业务相关主体实施惩戒的。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作为信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加强对“劝耕贷”相关主体失信惩戒工作,对于不履行职责的依据《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督查问责实施暂行办法》给予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颍州区“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
业务奖补暂行规定
为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经济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实现由“要求银行支农”向“银行要求支农”转变,促进我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助力脱贫攻坚。根据《颍州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区财政设立“劝耕贷”工作业务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
1.辖区内开展“劝耕贷”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积极参与“劝耕贷”业务实施的乡镇及相关部门。
二、奖补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劝耕贷”业务模式及操作流程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年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2.乡镇及相关部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3.未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等行为。
三、奖补标准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每年“劝耕贷”业务实际贷款净增额为考核依据,按“劝耕贷”实际贷款净增额的1%给予奖补。
2.对参与“劝耕贷”工作的乡镇及有关部门,工作成效显著,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奖补。
四、奖补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五、奖补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六、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对“劝耕贷”奖补资金的申报给予指导,审核拨付奖补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暂行规定由颍州区“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规定在实施中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365bet日博官方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