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信息公开 > 颍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号: 003159658/201807-2801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7-15
发布机构: 颍州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7-15
生效时间: 2018-07-15 废止时间:
称: 安徽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号: 词:
转载网址: 转载日期:

安徽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15      来源:颍州区民政局    保护视力色: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民政领域社会工作发展,不断提升民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要求,结合我省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总体要求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关系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省民政事业的转型发展,有利于明确民政业务的专业定位、提升民政服务的专业水平、助推新时代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着眼适应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各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照工作性质确定岗位职责,依据单位承担任务确定岗位数量,将现有岗位转换、增加编制与岗位招聘相结合,合理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可通过调整现有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具体设置结构等办法,逐步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单位总体岗位中的比重。
      (三)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岗位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岗位任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组织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二)适用范围:
       1.全省民政系统所属的各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和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等。
     (3)社会救助单位:各类防灾减灾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安置中心等。
     (4)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
     (5)社区服务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
     (6)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
        2.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纳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鼓励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三、岗位设置办法和要求
        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增加编制等方式,综合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一)本意见所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包括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工作管理岗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和晋升依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工作管理岗位的聘用和晋升依据国家和省关于职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结构比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确定及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解决。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在岗人员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可以通过招聘、转换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在岗人员,如在3年内不能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
     (四)各单位现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未达到设定标准前,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具有一线服务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四、岗位设置比例
      (一)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老年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领导班子中应至少有1人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且在选拔过程中注重聘用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优先安排至社会工作管理岗位,单位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社会工作部(科)。
      (二)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防灾减灾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慈善和捐赠接收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领导班子中应至少有1人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且在选拔过程中注重聘用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优先安排至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三)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等级及聘用条件
      (一)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其中,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岗位名称。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聘用条件。聘用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必须具备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要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社会工作师: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且具备解决疑难专业问题,牵头策划、实施、评估服务项目,开展专业督导和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职业能力。首次聘用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服务案例应有完整记录。符合条件的首次聘用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完成不少于5个直接服务案例,服务案例应有完整记录。符合条件的首次聘用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实际从事民政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达120学时以上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获得相应从业资格。
        六、岗位管理要求
      (一)全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按相关规定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属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内统筹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报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基层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具体职责包括拟定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落实计划、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建立岗位考核制度等,并统筹管理和指导现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岗人员按职责推进专业服务开展。
     (三)民政事业单位中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需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要求,及时在全省社会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个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作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报制度重要内容实行年度通报,并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各市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所属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