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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59658/201807-25539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7-15
发布机构: 颍州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7-15
生效时间: 2018-07-15 废止时间:
称: 【政策解读】《阜阳市加强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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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阜阳市加强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15      来源:颍州区民政局    保护视力色:       

近日,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印发《阜阳市加强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做出如下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省时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7〕19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阜阳市加强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工作对象

阜阳市农村空巢老人(指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阜阳市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 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方案》的工作目标

以优化农村空巢老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保障农村空巢老人的健康、提高空巢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充分掌握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通过健全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农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开展精准关爱服务。

1.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空巢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各地要根据摸底排查结果分析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确定他们的主要需求和生活期盼,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在摸底排查及关爱服务工作中,各地要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2.加快建立纵向贯通县、乡、村,横向连接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妇联、残联等部门的空巢老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二)落实农村空巢老人赡养人主体责任。

1.农村空巢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下同)要依法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必须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必须协商至少留下1 名子女在家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空巢老人子女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阜政发〔201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阜政发〔2014〕38号)文件精神,“接您回家”系列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空巢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创新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知晓率。精准开展岗位信息服务,结合空巢老人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就业意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大力开展创业、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实用技术等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空巢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

(三)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内容。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登记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福函〔2015〕471 号)和《安徽省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58 号)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继续对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各地要对照全省星级敬老院评定方案和标准,组织自查自评,查缺补漏,加强敬老院建设管理,争取创建数量更多、星级更高的敬老院。

2.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财政专项投入,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农村空巢老人开放,落实好特殊困难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

3.加快推进“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力争“十三五”末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农村社区全覆盖,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空巢、低收入、独居、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服务缴费、物品代购、紧急救助等服务。

4.把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5.全面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6.2020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入住50人以上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100%。

7.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8.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三项制度”。包括: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发布制度、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老年人补贴制度。

9.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向农村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倾斜。

(四)强化农村空巢老人基本保障。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农村空巢老人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农村空巢老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空巢老人参保全覆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空巢老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各地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资源,为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老人提供上门诊疗和健康检查等服务。各地要为农村空巢老人及时便利领取养老金、补贴和医疗费用结算等创造条件。

2.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空巢老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保障空巢老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空巢老人,给予临时救助。结合2017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空巢困难老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农村低保标准20%、30%的比例增发分类施保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空巢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时,各地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空巢老人的危房改造,2020年底全面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空巢老人危房改造任务。

4.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通知》(阜政发〔2015〕61 号),及时足额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津贴标准。认真落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经济困难高龄及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字〔2017〕11 号),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空巢老人发放补贴。为农村贫困残疾空巢老人免费配发居家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对有康复需求的提供康复训练指导等服务,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字〔2017〕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空巢老人发放残疾人补贴。

5.着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在每个乡镇设置1个具备养老服务和政策指导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人员配备通过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人员整合等渠道解决。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在行政村设置养老服务站,通过开展自助互助服务、无偿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日托、文化娱乐等服务。2018年,在全市20%以上的乡镇设置养老服务中心,并在其辖区内试点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2019年和2020年,全省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100%,并同步在其辖区内设置3-5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五)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人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继续开展关爱“空巢妇女老人”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和“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关爱空巢老人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农村空巢老人志愿服务,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安全服务、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

(六)加强农村空巢老人平安守护工作。

深入开展送法进村(社区)活动,提高空巢老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排除、化解涉及空巢老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空巢老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空巢老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空巢老人生命财产安全。会同司法部门要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空巢老人诉讼绿色通道。积极为空巢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七)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要根据空巢老人经济收入、赡养、健康等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空巢老人风险等级评估。会同公安、卫计、人设等部门要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救助关爱,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空巢老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各地要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公安、城管、妇联、残联、扶贫、医院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老年协会等发现空巢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老年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反映,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实施关爱救助。

五、《方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资金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老龄部门要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落实社会救助兜底责任,确保空巢老人求助有门。

(二)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守法意识,畅通渠道广泛收集涉及农村空巢老人的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考评办法。各地要把农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并通报检查情况,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