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7号)和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57号),现将我区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农村部、省农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八)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九)符合省农委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相关规定。
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从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或阜阳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下载);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可从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或阜阳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下载);
(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审查不合格的;
(三)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五)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四、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间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颍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电话:0558-2179705
附件: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
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