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292400X/201512-00011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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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医疗,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社保,公安、安全生产、司法,民政、扶贫、救灾、优抚,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气象、质量,食品安全,残疾人工作,其他,公民,企业,投资者,旅游者,外籍人,三农,妇女儿童,残疾人,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机构: | 颍州区农业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8-06-26 |
生效时间: | 2018-06-26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颍州区农委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
文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要素名称 | 内容 |
基本编码 | 0100175000 |
实施编码 | 34120200000066292400X101 |
事项名称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
事项主类型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权限划分标准 | 市级:所在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使内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
实施机构名称 | 颍州区农业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种类说明 | |
受理条件 |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事项名称或协办事项名称 | |
中介服务 | 无 |
办理流程 |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申请。 2.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区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区农委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8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领取许可证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月限额、年限额等具体数量限制情形 |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限(批准结果) | 5年 |
年审年检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办链接式 |
到现场最少次数 | 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预约办理 | 是 |
网上预约 | |
电话预约 | 0558-2179746 |
现场预约 | |
网上支付 | 0 |
物流快递 | |
运行系统 | |
运行系统描述 | http://202.127.42.47:8015/Login.aspx?sys=SeedLicenseTwoLicenceManage |
办理地点 | 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38号二楼颍州区种子管理站201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咨询电话 | 0558-2179746 |
监督电话 | 0558-2199293 |
面向自然人主题 | |
面向法人主题 | 农林牧渔 |
审查标准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阶段性办理 | 否 |
阶段性办理时间段描述 |
序号 | 特别程序种类 |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 特殊环节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2 | 14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必要性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材料依据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3 | 0 | 原件3份,A4纸 | 申请企业填报,所在地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无 | 原件合法有效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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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是 | 1 | 0 | 原件1份,A4纸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原件合法有效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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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是 | 1 | 0 | 原件1份,A4纸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原件合法有效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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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是 | 0 | 1 | 原件或复印件1份,A4纸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原件合法有效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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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是 | 1 | 0 | 复印件1份,A4纸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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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是 | 1 | 0 | 原件或复印件1份,A4纸 | 申请人提供 | 无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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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是 | 0 | 0 | 复印件1份,A4纸 | 申请人提供 | 无 |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