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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59404/201804-95534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6-12
发布机构: 颍州区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18-06-12
生效时间: 2018-06-12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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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颍州区林业局    保护视力色:       

一、行政审批    共8项

(一)项目名称:木材运输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检疫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3、实施对象   申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依法缴纳的税费的凭证以及二次以上运输的木材需提供原木材运输证、省林业厅规定的其他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检查责任:现场检查是否两人以上,申请材料真实。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真实,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木材运输证》,否则不给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二千万元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实施对象

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勘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和个人;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档案;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县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予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仍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销毁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

3、实施对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检疫阶段责任: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否则停止调运;

(4)检查阶段责任: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三条“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省、设县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

(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批准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3、实施对象        申请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省二级及三有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特许猎捕证。

猎捕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捕捞证。

3、实施对象                        申领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森林公安分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的;3.不一次性告知的,没说明理由的。

(2)审查阶段: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可项目而予以审查同意的;2.在审查过程中乱收费的,在实施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决定阶段: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非法许可提供方便的;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许可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监督阶段: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在许可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下)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实施对象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的;3.不一次性告知的,没说明理由的。

(2)审查阶段: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可项目而予以审查同意的;2.在审查过程中乱收费的,在实施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决定阶段: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非法许可提供方便的;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许可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监督阶段: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在许可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名称:省二级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

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县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包括以驯养繁殖形式进行 经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申领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批准经营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批准单位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或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档案,定期向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驯养繁殖或者经营利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停止驯养繁殖或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驯养繁殖或者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县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市、县的,由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准运证文本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实施对象

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出售、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森林公安分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的;3.不一次性告知的,没说明理由的。

(2)审查阶段: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可项目而予以审查同意的;2.在审查过程中乱收费的,在实施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决定阶段: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非法许可提供方便的;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许可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监督阶段: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在许可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市、县的,由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实施对象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森林公安分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的;3.不一次性告知的,没说明理由的。

(2)审查阶段: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可项目而予以审查同意的;2.在审查过程中乱收费的,在实施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决定阶段: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非法许可提供方便的;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许可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监督阶段: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在许可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共28项

(一)项目名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

且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项目名称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承运无木材

运输证木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项目名称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恨、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名称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部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项目名称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项目名称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

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项目名称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项目名称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捕捞证或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件。”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项目名称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项目名称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项目名称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二)项目名称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三)项目名称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捅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四)项目名称 :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五)项目名称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六)项目名称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七)项目名称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县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县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县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县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县活动的。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八)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九)项目名称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项目名称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一)项目名称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项目名称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三)项目名称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四)项目名称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五)项目名称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下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六)项目名称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七)项目名称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十八)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违法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移送、上级交办的违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初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派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收集保存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科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林业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经林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结束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阶段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6)、决定阶段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立案阶段: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受理立案。

(2)、调查阶段: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回避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收取贿赂的。

(3)、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玩忽职守的,审查不严;

(4)、告知阶段: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听证阶段: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决定阶段: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

(7)、送达阶段:没有送达的;

(8)、执行阶段: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私分、挪用、截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征收    共1项

(一)项目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二章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3、实施对象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缴标准。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收。对行政许可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库、分成;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予受理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退款。

(4)、事后监管责任: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定期督促、检查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依法应当征未受理、未征收的;

(2).审核阶段:改变征收标准;

(3).决定阶段:未使用同一票据;

(4).事后监管:截留、挪为它用;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行政给付    共0项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强制    共2项

(一)项目名称:代为补种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       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森林公安分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是否制定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方式、时限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决定阶段: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行政强制书》。

(3)、执行阶段: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催告阶段: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决定阶段: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或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执行阶段:由不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项目名称:代为除治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3、实施对象       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是否制定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方式、时限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决定阶段: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行政强制书》。

(3)、执行阶段: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催告阶段: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决定阶段: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或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执行阶段:由不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行政裁决    0项

八、行政规划    共0项

九、其他权力    共2项

(一)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核专报

1、子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 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 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

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县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实施对象:用地单位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区林业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而予以受理、转报的;

(2)审查阶段:擅自增设、变更审核条件的;

(3)决定阶段:不在法定时限内给转报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

(二)项目名称:国家一级二级和省一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

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包括以驯养繁殖形式进行经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申领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批准经营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批准单位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实施对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出售、收购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区林业局

6、调整意见

7、备注

8、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而予以受理、转报的;

(2)审查阶段:擅自增设、变更审核条件的;

(3)决定阶段:不在法定时限内给转报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