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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562173800/201807-29184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7-17
发布机构: 颍州工贸园管委会 生成日期: 2018-07-17
生效时间: 2018-07-17 废止时间:
称: 【文字解读】《365bet日博官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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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365bet日博官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颍州工贸园管委会    保护视力色:       

 近日,365bet日博官方办公室印发了《365bet日博官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现对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以下解答: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明确要求做好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20162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11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2017421日,李国英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程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756号)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特点是什么?

《办法》设置条款共二十三条,突出公众参与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用,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众参与的形式要求和操作规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责任明确。《办法》明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公众参与工作的主体,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都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全面、客观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二是程序清晰。《办法》对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结果应用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细致规定,要求明确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有力。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核心在落实,关键在执行,《办法》明确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会环节要严格把关,从机制层面强化工作落实。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承办单位及公众参与前准备、公众参与结果的应用及保障程序,即公众参与的通用性规定(第一条到第六条)。

二是明确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的具体操作规程,即决策前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第七条到第十五条)。

三是明确公众列席会议的类型、列席代表产生的方式、享有的权力与遵循的义务及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即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

四是明确对决策的发布,对公众的宣传、解读,决策执行中公众舆情的跟踪,评估意见公开,决策执行结果对公众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即决策后的保障公众参与的规定(第十九条到第二十条)。

五是明确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考核监督指导,以及本规定施行日期。(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

 

四、《办法》中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集公众意见的方式有哪些?

第五条规定: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办法》中规定哪些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民意调查?

第五条规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五条规定: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六、《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的,听证会代表如何产生?

第十二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五)法律工作者代表;(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等,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七、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的公众代表如何产生?享有哪些权利?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区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八、如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解读和评估?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九、公众参与重大民众决策的保障机制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向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区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区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制定涉及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