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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66868727/201806-51359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6-13
发布机构: 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8-06-13
生效时间: 2018-06-13 废止时间:
称: 2017年颍州区住房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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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颍州区住房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8-06-13      来源: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保护视力色:       

一、行政审批 共1项

(一)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实施对象:颍州区辖区物业企业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材料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复核责任:材料复核并外业勘察;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批准责任: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5)发证责任:核发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项目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共4项

(一)项目名称:对以隐瞒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保障的处罚

1.子项:(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2.实施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3.实施对象:廉租住房申请人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二)项目名称:对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取得住房保障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三)项目名称: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实施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四)项目名称:对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实施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

(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三、行政征收    共0项

四、行政给付    共0项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强制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裁决    共0项

九、行政规划    共0项

十、其他权力    共3项

(一)项目名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实施对象:物业企业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区住房保障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在区住房保障局材料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复核责任:材料复核并外业检查;法定告知

(4)批准责任:检查通过加盖公章;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令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将申请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实施对象:颍州区城镇居民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各办事处材料初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局;

(3)复核责任: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提出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4)核实责任:民政部门核实收入,提交同级区住房保障局;

(5)审批责任:区政府审批;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项目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第四章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将申请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3、实施对象:颍州区城镇居民

4、承办机构:颍州区住房保障局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各办事处材料初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局;

(3)复核责任: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提出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4)核实责任:民政部门核实收入,提交同级区住房保障局;

(5)审批责任:区政府审批;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项目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