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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571767459/201805-61466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机构: 颍州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5-14
生效时间: 2018-05-14 废止时间:
称: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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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4      来源:颍州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保护视力色: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市于2018年5月2日出台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进程,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的需要。

随着2015年《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的出台实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开始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加快了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实现了全市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制度规则、服务标准、信息公开、专家资源、信用管理等的统一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办管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职责划分。《办法》的适时出台是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体制变革的迅速适应,也是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实践的进一步总结和提升,有助于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二是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制度建设,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的需要。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两批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3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政秘〔2013〕167号)因部分条款内容不再适用我市快速发展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实际,未列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底,《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206号)将阜政办〔2012〕39号、阜政秘〔2013〕167号文件作废止处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出现空白,亟待出台新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草案)》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451号)、安徽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452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17〕1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机制的意见》(阜政办秘〔2017〕1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交易范围、交易规则和程序、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原则

《办法》第五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组织机构及职责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的相应职责。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列入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

(四)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及程序

《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采用法定交易方式交易。

(五)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交易项目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等交易主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