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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2334910X/201410-0001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卫生、体育、医疗,公民,其他,婴幼儿,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5-30
发布机构: 王店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30
生效时间: 2018-05-30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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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30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颍州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五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他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六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委员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必须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信息核对。
  
  (二)入户调查。
  
  (三)邻里访问。
  
  (四)信函索证。
  
  (五)行业收入评估。
  
  (六)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九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不含乡镇,街道的包村、居干部)。有条件的地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担任民主评议小组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在审批之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相关的抽(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有条件的地方,区民政局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六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城乡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A类人员,按保障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二)B类人员,按保障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分类施救办法,但增发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第七章资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