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防控流转风险,加强管理服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鼓励和支持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四条 鼓励农户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第二章 流转机制
第五条 市、县(含市、区,下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以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经管站长兼任;村设立服务站,村农村集体经济委员会主任或村委会主任任站长,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设置政策咨询、信息登记和发布、项目资质审查、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变更备案等服务窗口,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 市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三)负责指导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
(二)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三)接受委托并组织开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等工作;
(四)指导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
(五)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流出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三)指导流转双方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流转双方申请办理合同鉴证;
(四)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办理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实行“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依次通过村、乡两级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再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有流转意向的流出方,可将流转信息书面告知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也可以采取委托流转的方式,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流转土地的地点、亩数、土地类型、流转期限、流转意向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流入方可将供需信息以委托书的形式告知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将流转供需信息登记、汇总、整理后,及时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的,流转信息同时报流出方所在地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逐级上报县、市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在市、县、乡三级公开挂牌发布,或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发布,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电子信息平台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和台帐,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一村一册、一乡一柜。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报表体系,及时汇集、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第三章 流转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流出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
(四)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
(五)流转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六)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可自行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书面委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没有流出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土地。
鼓励流转双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委托集中流转、连片经营,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进行协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
第十七条 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可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出方(原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并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等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流转价格提倡实物折价、货币兑现。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以对流转土地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种养收益、收入水平、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供流转底价参考,可根据市场变化,约定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土地流转最终价格可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流转双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条件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受流出方或流入方书面委托的,可代表委托方统一与对方进行协商。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为流转双方提供协商场所,为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流转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以出租、转包方式集中连片流转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需报流出方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入方进行审查。流转面积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1000-5000亩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会同乡镇组织审查;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的,建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情况档案,经所在乡镇初审、县级预审后,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信息、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
(二)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审查;
(三)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农业规划等情况,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二十二条 流转双方可以自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签订合同。以出租、转包方式集中连片流转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审查通过后,必须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签订合同。受流出方或流入方书面委托的,可代表委托方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除代耕代管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流转双方应当签订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项惠农补贴的取得按有关规定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各级政府对流入方的补贴,由实际经营方取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可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六条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同一流入方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合同签订情况向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报备案;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的,由县级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提供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促进规模经营主体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合同履约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防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长期闲置撂荒以及破坏土壤肥力的掠夺性式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提倡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金预付制度,流入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费用,自第二年起,每周年前10天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费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工商企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工商企业进行土地流转,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要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可以由流入方按土地年租金比例缴纳或全额缴纳,也可以由县、乡财政和流入方按比例承担。风险保证金由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无风险承担的,流转合同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用风险保障金:
(一)经营主体(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经营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流转合同的承担者,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经营主体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支付租金的,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经营主体(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的;
(五)经营主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流转合同承担者,原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造成土地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