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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58384/201807-74804 信息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8-07-12
发布机构: 清河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18-07-12
生效时间: 2018-07-12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推进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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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推进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清河街道办事处    保护视力色:       

1.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这是党中央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改革,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

  一是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是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晰、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完善集体资产的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运行新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是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权益是农村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项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设计和追求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现在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

  三是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的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实践证明,改革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政策依据?

  中央有关部署: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6号)全面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上级有关文件:

2017年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2017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

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15﹞48号;

201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10号;

  3.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守住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三是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是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地。

  4.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5.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一是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包括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二是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分类推进农村各类资产改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包括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四是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

  主要做法,包括进行成员资格界定、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份分配、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

  对村级的经营性资产率先进行股份化改造(改造对象仅为村级经营性资产,不包括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继续按照原承包关系经营保持不变),通过清产核资、股权界定,股权量化等程序,将本村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到人,建立**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实现“资产变股权,社员当股东”,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收益分红的凭据,不作为安置房、房屋建设等分配依据,同时也不是分光集体资产。通过固定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消除农民进城镇落户的后顾之忧,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今后成立的**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将作为特别法人、市场主体 ,参与市场竞争,可投资、入股、参股、联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开展人口调查摸底,依法、民主、公正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股权享受对象;第二,开展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家底;第三,开展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测算、量化到户到人;第四,建立机构,制订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第五,颁发股权证书。

  7.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哪三类?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8.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归谁所有?

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成员所有,任何个体成员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成员集体管理运营集体资产。

9.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基本操作程序?

  原则上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2)宣传发动,业务培训;(3)清产核资;(4)成员身份界定;(5)股权设置、股权量化;(6)完善法人、颁证到户;(7)创新运营;(8)健全制度、归档备案:(9)结果上报、录入平台。

10.不同类别的农村集体资产都怎么改革?

要按照不同类型和属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改革。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这些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家庭承包的耕地等资源性资产,要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已经完成的,要利用好成果;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做好登记,将收益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11.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

对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12怎样做好清查核实集体资产?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报表填报要求,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对清查出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资金、资产清查,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13.如何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成员身份的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经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施行。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确认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在镇(街道)登记备案。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受利益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6.改革中股权如何设置?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其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不超过10%。成员股以设置人口股为主。

  不设立集体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集体公益事业。

  17.改革后股权如何管理?

  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出具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发放证书。股权证书遗失的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三级登记备案制度,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18.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如何设置?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相应的章程,其组织架构包括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成员(股东)大会的最终决定权,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权。

  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财务管理人员互不兼任。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9.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20.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的职权及议事规则是什么?

  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是组织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董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董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组织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讨论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成员(股东)人数参加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会议,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成员(股东)大会:有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提议时;理事(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理事(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1.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是由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董事)组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原则上与村“两委”任期同步,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的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决定聘任或解聘经营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营负责人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方案;制定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等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股东)大会;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履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22.监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监事会由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股东)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股东履行监督、检查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工作,对成员(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原则上与村“两委”任期同步,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为: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本组织财务;对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社委会、董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23.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24.股权是否可以流转?

  现阶段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25.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如何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比例,对收益分配中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红。一般遵循以下顺序:(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成员按股份分红。

  2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有没有影响?

  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等方面的正当权益当前状况为准,继续保持原有格局。向村民颁发的股权证书,仅作为收益分红的凭据。

  27. 改制后,土地补偿费和资产增值如何处理?

  改制后,今后本村(社区)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因征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公益金;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28.改制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29.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改革明确的是成员股份权益,落实的是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30.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什么区别?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特殊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代表者。社区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有农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还有一些地方称作农工商公司。不论农村集体组织叫什么名称,其基本职能是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组织农民开展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以村民民主管理村务为核心的自治组织。有此二者的职能有一定的区别。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和兴办企业等;而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设立?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